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理论中心组学习,推进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强化理论武装,提高领导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下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以及学校党委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理论学习的重要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提高领导班子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从严治学。
二、成员组成
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一般由院党总支成员、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各支部成员等组成。
三、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由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总支宣传委员为学习秘书。
第六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开展学习成果的总结交流;指导和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第七条 学习秘书负责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协调及服务,提供学习资料、记录学习讨论情况、管理学习档案等服务保障工作。
四、学习内容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八)教育、科技、文化、管理、法律、体育等方面的理论和知识。
(九)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委、学校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
(十) 上级党组织要求传达学习的有关重要内容。
五、学习形式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可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现场教学等方式进行,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中学习。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和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根据形势任务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主动研读相应书目,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自学;同时充分利用中国干部网络学院和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高等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学习强国”APP等开展学习,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用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
(四)现场教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根据实际需要,到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干部培训基地等进行现场学习活动。
六、学习要求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每学期不少于4 次,每年不少于 8 次;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时要保证学习质量,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充分调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二条 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带动学院党员干部和师生学习;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拓宽学习渠道,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积极参加学习,正确处理理论学习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按时参加集体学习研讨,主动开展自学研究,形成认真学习、积极探索、民主讨论、求真务实的学习风气。
第十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第十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紧密围绕高等教育和学校及学院改革发展实际开展学习研究,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效果,推进学院改革发展。
七、学习管理
第十六条 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根据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安排,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每年年底要对全年的学习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每次学习讨论要有记录;学习计划、书面总结要及时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行考勤登记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研讨的,要向组长请假,事后以一定方式及时补课。
第十八条 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督查考核。